陕西枫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枫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902民初2181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公民身份号码: 61240XXXX 10802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男,198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70519 ,系被告公司员工 某。 原告***诉被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反诉,本院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于2020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均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3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袁  朴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易  玲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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