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902民初2181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公民身份号码:
61240XXXX
10802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男,198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70519 ,系被告公司员工
某。
原告***诉被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反诉,本院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于2020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均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3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袁 朴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易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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