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泰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菏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某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791民初24号 原告: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80678949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之子。 第三人:菏泽泰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开发区丹阳办事处黄河路与广州路交汇处鑫凯国际大厦B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H0G16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菏泽牡丹北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菏泽泰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菏泽泰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拆迁补偿款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0万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18年12月1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第三人将剩余25万元拆迁补偿款直接支付给原告;3.诉讼、保全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8月21日原告购买了位于菏泽市开发区丹阳××花园社区的山东紫花药业有限公司院内一座钢结构厂房,面积1600余平方米;2009年12月因环保原因,公司整体搬迁至菏泽市××路××号(现地址),以上钢结构厂房闲置。2016年5月,公司变更股东登记,包括被告在内的全部股东将股权全部转让给了公司法定代表人***,此后被告等人在原告公司不担任任何职务。近期(2021年5月份),原告公司发现位于***社区的钢结构厂房已经拆迁。经调查核实,得知2018年12月被告伪造材料与第三人签订了《厂房出让协议》,协议约定补偿金共计75万,被告已领取了50万元补偿款,剩余25万元第三人尚未支付。经多次催要,被告均不予返还。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我方处置菏泽市广州路原车间,原车间系被告个人出资购买,且原告原法人***与现法人***20**年5月18日共同伪造***签字,将***股权转让给***。厂房出让协议中原告与被告出具了车间归属证明,原厂房车间归***、***所有,由被告全权处理。后方正公司2009年12月10日原厂房位于广州路,因环保问题厂房搬迁至开发区济南路电厂南邻建设新厂,增设***为股东,该协议中明确表示原厂址纠纷与***无关。 第三人菏泽泰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第三人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且第三人已经按照与被告签订的厂房出让协议履行了义务,故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对第三人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系2008年登记设立,股东发起人为***、***、***、***四人,出资方式均为货币,数额分别为23.4元、66万元、44.6万元、66万元,持股比例分别为11.7%、33%、22.3%、、33%,2009年12月8日,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显示,经股东***、***、***、***、***一致同意,股东***、***、***、***分别就出资数额、方式、时间进行了确认。2009年12月10日,该公司股东部分变更,股东***变更为***,其余股东无变化。2016年5月19日,该公司股东变更为***一人。 2009年8月21日,原告(乙方)与山东紫花药业有限公司(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院内钢结构标准厂房1600平方米出售给乙方,价格为275000元,厂房占地及乙方实际占用土地共计57亩,属甲方租用***工业用地,乙方占用期间,每年年初(6月20日前)向甲方一次性交付土地使用费85500元,以便甲方及时向***社区交纳土地租赁费。后原告因环保原因搬迁至开发区济南路电厂南邻建设新厂。2009年12月10日,***、***、***、***、***共同签署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股东协议书一份,内容如下: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0月,原有三大股东***、***、***、***,每股250万元购置的砖机等设备,建好后因环保局不允许在此地生产,经开发区协调在电厂南临购地20亩重建,因需要资金,决定纳***为新股。1、原三大股每股200万元。2、***入200万元为一大股。3、原来老址、账务及纠纷与***无关等。2018年12月10日,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内容为:原位于山东紫花药业有限公司院内老厂房车间1600余平方米,由***、***购买,产权归二人所有,有***为全权代表处置。2018年12月11日,***(甲方)与第三人菏泽泰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厂房出让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原系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股东,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将厂房1600平方米拥有权让与甲方,乙方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后第三人将50万元汇入被告***银行账户内。签订该协议时,被告***向第三人提供房屋买卖协议、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章程修改案(即上述2009年12月8日章程修正案)、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原厂房车间归属证明(即上述2018年12月10日证明)各一份。2019年元月1日,***、***、***签署车间拆迁赔偿分配协议书,内容如下:关于砖厂车间拆迁赔偿款50万元,经协商按四股分配,***、***按一股,***、***、***各一股,每股12.5万元。***分别支付***、***166660元、124000元。被告***在××××询问笔录中对2009年购买原丹阳工业园内的厂房由谁出资购买,**:“当时是我出资275000元购买,但是当时是以公司名言购买,我出资算入股,签合同的时候是无和***签的字。总的来说购买的厂房算是公司资产。”××××询问:公司搬迁后原丹阳工业园内厂房归谁所有?被告*****:“***入股签订合同的时候明确写明老厂区的债权债务与***无关,所以老厂区归我、***、***、***所有。”被告***在庭审中另提交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出具的原广州路***社区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不动产权情况说明一份,显示:原厂房路面、配套临建房、围墙搬迁补偿归原股东***、***、***、***个人所有,与公司、***无关,原用公司名义购买的山东紫花药业有限公司钢结构厂房因***个人出资购买,产权归***个人所有等。 以上事实有工商登记材料、房屋买卖协议、股东协议书、出让协议及当事人**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位于开发区***社区山东紫花药业有限公司院内1600余平方米老厂房车间的归属问题。股东协议及原告出具的不动产权证明、拆迁赔偿协议书、被告***在××的**均相互矛盾,原告作为公司法人,其财产与股东个人资产产权不明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涉案财产属于原告所有,故原告诉请被告、第三人支付拆迁赔偿款,证据不足,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300元,由原告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刘 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