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91民初2814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23日,汉族,住山东省单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泰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开发区丹阳办事处***社区北邻。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42岁,住山东省单县。
原告***与被告菏泽泰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