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30民初197号
原告:**。
被告:***。
被告:陕西金丝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英达路15号楼5单元1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3386946527。
法定代表人:王晓斌,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金丝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金丝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继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虹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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