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九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仟金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甘肃亚士创能保温科技有限公司、甘肃九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8民初3541号
原告:仟金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756号D区2层510室。
法定代表人:宓建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芳,系公司法务。
被告:甘肃亚士创能保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2621号第1单元15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甘肃九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余波。
原告仟金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亚士创能保温科技有限公司、甘肃九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后原告仟金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仟金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仟金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46元,减半收取4473元,由原告仟金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那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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