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九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九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04财保3号 申请人:甘肃九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3年1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金湖县,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福利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甘肃九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号10×××28,开户行:兰州银行**支行、银行账号61×××44,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七里河支行银行的存款共1984807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单保函,对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兰州银行**支行的账户10×××28内存款、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七里河支行的账户61×××44内存款,共计1984807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甘肃九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