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602民调89号之一
申请人周口市开发区天花建材商行。
负责人孟春平。
被申请人河南铸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司铸锴。
申请人周口市开发区天花建材商行与被申请人河南铸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2019)豫1602民调89号民事裁定书,因无标的实施,申请人周口市开发区天花建材商行向本院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口市开发区天花建材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铸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8200.00元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陈 东
审判员 唐玉吉
审判员 张 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柳二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