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铸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周口市开发区天花建材商行与河南铸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602民初1017号
原告:周口市开发区天花建材商行,住所地:周口市大庆路南段路东精细建材城101-103号。
负责人:孟春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宁,河南豫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铸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太昊路与周商大道交叉口美林国际酒店1210室,统一信用代码:91411600MA3XE34F56。
法定代表人:司铸锴,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口市开发区天花建材商行与被告河南铸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指定期间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口市开发区天花建材商行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晋京豫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