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铸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科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铸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6民终48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科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景路******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59A9H79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铸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住所地:周口市太昊路与周商大道交叉口美林国际酒店**码:91411600MA3XE34F56。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广州科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铸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1)豫1602民初4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所签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对垃圾渗滤液处理设备的设计、采购、安装、调试工作进行约定,一审认定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否适当。二审中广州科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了监理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等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正常运营。且发包方商水县城市管理局已支付河南铸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3%以上的工程款,商水县城市管理局也未对案涉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因此一审法院应当进一步查明案涉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一审中河南铸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有两份水质检测报告,但广州科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真实性不予认可,一审法院应当进一步核实该两份检测报告。如案涉工程处理的废水确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一审法院也应当查明案涉工程处理的废水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原因,是否是案涉设备造成的,还是案涉设备运营中的操作问题等其他原因造成的。综上,因二审出现了新证据,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1)豫1602民初44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州科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金薇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田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