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3民初944号
原告:商水县程固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本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2261042
住所地:商水县。
被告:***,男,汉族,1993年5月15日生,住沈丘县。
被告:河南铸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司铸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XE34F5
住所地:周口市××路××道交叉口元坤国际酒店
本院向原告商水县程固商砼有限公司发出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预交。
本院认为,原告商水县程固商砼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袁幸福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