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鼎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鼎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621执103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鼎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莲花路中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94885087N。
法定代表人:胡明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学中,男,系河南鼎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孵化园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81735805P。
法定代表人:李辉,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南鼎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愿于2020年11月20日前按照(2019)豫1621民初228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即偿还下余工程款139377元及退还案件受理费3196元,共计142573元)。如未按期履行,河南鼎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和解长期履行案件的报结问题》的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1621执10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东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魏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