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鼎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鼎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621民初2282号
申请人:河南鼎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胡明顺,住所地:周口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94885087N。
被申请人: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辉,住所地:周口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81735805P。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鼎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鼎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网络查询、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9377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鼎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网络查询、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9377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