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张掖矿产勘查院、甘肃全信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民初7678号
原告(反诉被告):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张掖矿产勘查院。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张火公路4公里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20000438540992W。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院在编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甘肃全信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12号(西脉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345640054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项目部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张掖矿产勘查院与被告(反诉原告)甘肃全信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被告(反诉原告)甘肃全信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反诉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甘肃全信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甘肃全信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4309.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甘肃全信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康文玥
人民陪审员 曾 涛
人民陪审员 俞 晨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