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628民初551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被告:松桃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水塘河大桥旁。
法定代表人:***,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维遐,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该联社法务工作人员。
被告:贵州新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环北九龙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女,1977年11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铜仁市。
被告:申富发,男,1968年7月6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
原告***与被告松桃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贵州新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富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