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乐航景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乐航景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24民初293号
原告:福建乐航景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君竹路**开发区科技发展中心大楼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MA2XNB3L7A。
法定代表人:傅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绪欣,福建葛忠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俞华芳,男,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福建省长汀县。
原告福建乐航景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俞华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福建乐航景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福建乐航景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乐航景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3元,减半收取计616.5元,由福建乐航景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其彪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丽珠
书 记 员 谢亚洁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