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乐航景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乐航景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24民初1122号
原告:俞华芳,男,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告:福建乐航景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君竹路83号开发区科技发展中心大楼第四层D432室(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MA2XNB3L7A。
法定代表人:付涛,执行董事。
被告:傅兴强,男,196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福建省尤溪县。
被告:陈由通,男,1964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
原告俞华芳与被告福建乐航景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傅兴强、陈由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俞华芳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建乐航景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陈由通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俞华芳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福建乐航景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陈由通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俞华芳撤回对福建乐航景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陈由通起诉。
审判员  张红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巫凌凯
附:主要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