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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424民初601号 原告:***,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福建省宁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男,196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地福建省尤溪县。 被告:***航景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君竹路83号开发区科技发展中心大楼第四层D4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MA2XNB3L7A。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男,1964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地福建省尤溪县,现住福建省宁化县。 第三人:***,男,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福建省宁化县。 原告***与被告***、***航景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34元,减半收取计4,917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金 附: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