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81民初4121号
原告:常熟市万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衡山路**。
法定代表人:尤思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利春,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启东经济开发区纬一路**信用代码91320681138475711W。
法定代表人:柳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栋,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熟市万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裕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常熟市万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万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长裕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77元,由原告常熟市万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金连涛
人民陪审员 张丽萍
人民陪审员 李 涓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鸿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