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5605号之一
原告:江苏佳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董浜镇天星东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尤思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利春,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新巢木结构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狮山路199号1幢15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被告:**,男,197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系其妻子。
原告江苏佳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新巢木结构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江苏佳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解除对被告苏州新巢木结构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佳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江苏佳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苏州新巢木结构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措施。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江苏佳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向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侯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