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1021民初44号
原告江西宏源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城县株良镇祥岗山东路174号,组织机构代码3330032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9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城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朱灵慧,女,197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干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宏源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灵慧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宏源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9日以被告朱灵慧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宏源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90元,减半收取10495元,由原告江西宏源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