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481执73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3月16日汉族,广西岑溪市人,广西岑溪市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广西岑溪市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余承涛,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广西岑溪市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陈文成,男,1954年11月5日汉族,广西岑溪市人,广西岑溪市XXX。
被执行人:陈荣航,男,1980年7月30日汉族,广西岑溪市人,广西岑溪市XXX。
被执行人:岑溪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岑溪市XXX。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黎海志,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余承涛等17人与被执行人陈文成、陈荣航、岑溪市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2018)桂04民终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文成、陈荣航、岑溪市建筑工程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余承涛等17人支付尚欠劳务费57912元,被执行人岑溪市建筑工程公司对该项劳务费欠款在10182.4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岑溪市建筑工程公司对陈文成、陈荣航应向***支付的劳务费4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向***、***、余承涛等17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法律规定另计),共同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828元,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19年7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现被执行人岑溪市建筑工程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陈文成、陈荣航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四查”、“两查”等财产调查措施,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文成名下车牌号码为桂D×××××五菱牌车辆及车牌号码为桂D×××××北京牌车辆,以及查封了被执行人陈荣航名下车牌号码为桂D×××××五菱牌车辆及车牌号码为桂D×××××金杯牌车辆,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文成、陈荣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陈文成、陈荣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陈文成、陈荣航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志鹏
审判员 黄 友
审判员 肖喜成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庆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