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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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4民终10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市大中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81200260560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航程,广西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骏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市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市人民法院(2021)桂0481民初3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案外人***、罗福国、陈旭坤、***、**、***六人以上诉人**市建筑工程公司名义将涉案商铺出卖给被上诉人***的行为效力存在较大分歧意见。在案证据和已查明的事实表明,涉案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是案外人***等六人以上诉人**市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与被上诉人***签订。该协议书实际涉及上诉人**市建筑工程公司、被上诉人***以及案外人***等六人三方主体,一审法院未将案外人***等六人列为本案当事人,剥夺了该六人的诉讼权利,违反法定程序。另外,案外人***等六人与上诉人**市建筑工程公司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为本案需要查明的事实,一审判决对该基本事实亦没有查明。因此,一审判决遗漏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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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市人民法院(2021)桂0481民初31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市建筑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3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黄 俊
审 判 员 叶 丹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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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