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巧工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内蒙古巧工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干召庙镇广联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802民初1181号
原告:内蒙古巧工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巧工匠公司),住所地包头市青山区装备制造产业园区新规划区同业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高树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工。
被告: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干召庙镇广联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广联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郝俊国,村委会主任。
原告巧工匠公司与被告广联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巧工匠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及提供相应证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内蒙古巧工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黄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