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森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4民初15676号
原告:北京森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宏福10号院4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朱琨。
被告:北京华控宜境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1号慎昌大厦5245。
法定代表人:佟庆远。
原告北京森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控宜境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森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森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森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杜春龙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