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新厦体育场馆建设有限公司

绍兴新厦体育场馆建设有限公司与中交一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2民初4041号之一
原告:绍兴新厦体育场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环镇北路77号3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冯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劲矛,浙江明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名品商务广场1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彭成炎,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新厦体育场馆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新厦体育场馆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绍兴新厦体育场馆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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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俞颖尔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张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