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宝泷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浙江金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宝泷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85执2535号 申请人:浙江金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桐庐经济开发区石珠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宝泷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金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宝泷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财产届满日七日前,向法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zdqz 书记员  逄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