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辉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辉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中成世纪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825民初769号之一
河南辉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中成世纪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中成世纪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辉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中成世纪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中成世纪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银行账户35×××26.738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辉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中成世纪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中成世纪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银行账户35×××26.73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段爱霞 人民陪审员  王艳玲 人民陪审员  闫慎琪
书 记 员  张闪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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