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豫0825民初16号
原告河南辉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广开盛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辉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达消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祺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广开盛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开盛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水电安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各自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照约定在签订合同时支付原告30000元定金,而被告在收到原告定金后并未交付合同约定的工程,且被告亦未实际实施合同约定的工程,原被告约定的合同已不可能履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定金,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1月份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
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有效证据,本院查明案件事实如下:2018年1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水电安装合同》,被告将温县前东南王村二栋11+1楼的水电、消防工程承包给了原告,约定的施工日期为2018年3月5日至2018年12月30日,同时协议要求乙方(原告)需向甲方(被告)缴纳安全质量保证金(15万)签订合同付3万定金,甲方(被告)收到乙方全部安全保证金后合同生效。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2月7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3万元定金支付至被告账户,但在约定的工期内被告未通知原告进场施工,后原被告所约定项目被告并未实际实施。原告便与被告沟通定金的返还问题,2018年4月22日,原告与被告方的负责人严战忠签订一份解除合同的退还保证书合同,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款项未返还给原告,形成诉讼。
被告江西广开盛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辉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定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1月份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1月4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江西广开盛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段爱霞
书记员 张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