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辉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辉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25民初3288号
原告:***,女,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赞全,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河南辉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招贤乡西招贤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5569456246。
法定代表人:牛政军,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辉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陆小娟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姬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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