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25民初3288号
原告:***,女,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赞全,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河南辉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招贤乡西招贤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5569456246。
法定代表人:牛政军,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辉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陆小娟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姬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