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25执190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辉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招贤乡西招贤村,法定代表人:牛政军,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河南辉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21年12月17日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1、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河南辉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43565.63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分从2021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诉讼费2494元,被执行人***定于2021年12月25日前偿还货款50000元,剩余货款193565.63元及诉讼费2494元定于2022年1月31日前清偿完毕,利息定于2022年5月31日前清偿完毕。2、担保人张胜利(410223197312044015)自愿对***定于2021年12月25日前偿还的50000元货款提供担保,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偿还50000元,张胜利自愿对该50000元货款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河南辉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原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该协议需长期履行,且申请人河南辉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825执19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振中
审判员 杨得坡
审判员 杨太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晴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