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辉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辉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豫0825民初2005号
原告:河南辉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招贤乡西招贤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5569456246。
法定代表人:牛政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萍,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宁,女,199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原告河南辉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1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河南辉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43565.63元,并自2021年3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本案诉讼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愿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被告欠原告货款243565.63元及利息,双方协商为243565.63,被告定于2021年7月30日前支付原告20000元,余款223565.63元于2021年10月30日前付清;
二、若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被告应支付原告利息(利息按月息1分计算从2021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原告并就下欠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4988元,减半收取2494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段爱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闪闪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