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3民初2285号
原告:***,男,198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占,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星阳(实习),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21号永和国际广场13层B区13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59T255。
法定代表人:樊军强。
被告:***,男,198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朝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宋洁
书记员张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