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203民初2053号
原告:三门峡宇中智能光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争,系总经理。
住所地:三门峡产业聚集区摩云路*号。
被告:河南安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强。
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路21号永和国际广场13层B区****室。
原告三门峡宇中智能光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安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三门峡宇中智能光电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峡宇中智能光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门峡宇中智能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20元,减半收取7160元,由原告三门峡宇中智能光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任娟娟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