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坤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铝万成山东建设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与福建坤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02民初4405号
原告:中铝万成山东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蕉城区东湖路中兴楼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MA2XX41X8U。
负责人:张广承,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英,山东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坤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薛令之路8号东湖御景1幢15层1505、1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1MA349E4J4R。
法定代表人:林伏曾,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铝万成山东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告福建坤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中铝万成山东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铝万成山东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铝万成山东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92元,减半收取计4496元,由中铝万成山东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锦芳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雷丽娇
书 记 员 林 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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