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坤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韶关市山威重工有限公司、福建坤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203民初1792号之一

原告:韶关市山威重工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沐溪大道148号。

法定代表人:**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坤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薛令之路8号(东湖御景)1幢15层1505、1506。

法定代表人:***。

原告韶关市山威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坤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韶关市山威重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韶关市山威重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市山威重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58元,财产保全费3070元,共计7528元,由原告韶关市山威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203民初1792号之一

原告:韶关市山威重工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沐溪大道148号。

法定代表人:**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坤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薛令之路8号(东湖御景)1幢15层1505、1506。

法定代表人:***。

原告韶关市山威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坤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韶关市山威重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韶关市山威重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市山威重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58元,财产保全费3070元,共计7528元,由原告韶关市山威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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