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舞阳中联建材有限公司、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121执10号
申请执行人舞阳中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阳县舞泉镇珠海路南段。
被执行人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兴昌路63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舞阳中联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121执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红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孟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