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民终10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兴昌路6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晓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占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大鹏,河南高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海***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阳县人民路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沈明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豪,河南首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广坡,男,汉族,1979年11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香,女,汉族,1973年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艾耀军,男,汉族,1977年1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叶县。
上诉人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源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漯河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漯河海弘公司)、王广坡、艾耀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1121民初2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鸿源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占鹏、黄大鹏,被上诉人漯河海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豪,王广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香到庭参加诉讼。艾耀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照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1121民初24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187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曹**刚
审判员 吕茹辛
审判员 林晓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琼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