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21民初1460号
原告:***,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明,河南首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兴昌路6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3MA3XEEK471。
法定代表人:赵晓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刚,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锋,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65元,减半收取25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浩洁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左陆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