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紫光捷通有限公司

成都北英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紫光捷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91民初10009号之一
原告:成都北英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魏志刚,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周丹,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河南紫光捷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海。
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川0191民初100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河南紫光捷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在393861.1元限额范围内予以冻结。鉴于本案尚未执行,(2016)川0191民初1000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河南紫光捷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现原告成都北英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续保申请,请求对被告河南紫光捷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在393××61.1元范围内继续查封、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对被告河南紫光捷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在393861.1元限额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林旭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