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紫光捷通有限公司

成都北英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紫光捷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91执7097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北英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仁路222号1幢2单元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紫光捷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开发区冬青街22号留学生创业园405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的(2016)川0191民初1000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北英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紫光捷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金额为241325.1元。
执行中,本院查明本院作出的(2016)川0191民初10009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紫光捷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3861元,现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人民法院应对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执行河南紫光捷通有限公司所有银行存款在393861元限额的冻结。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