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21民初3857号
原告:泸州瑞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洪达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337706244R。
法定代表人:任天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四川结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泸县得胜镇政府综合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345745657U。
法定代表人:朱琳。
原告泸州瑞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泸州瑞盛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泸州瑞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熊 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万贤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