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信昶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瑞盛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省信昶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21民初3857号

原告:泸州瑞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洪达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337706244R。

法定代表人:任天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四川结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泸县得胜镇政府综合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345745657U。

法定代表人:朱琳。

原告泸州瑞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泸州瑞盛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泸州瑞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熊 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万贤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