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川0521执保670号
申请人泸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以(2020)川0521执保626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现申请人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莲花池分理处的存款130000元(账号:2217××××3643)的冻结。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