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402执保310号
申请保全人:武汉奥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长松村村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333551601W。
法定代表人:李顺锋,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得胜镇政府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34575657U。
法定代表人:朱琳。
申请人武汉奥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奥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解除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解除诉讼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提出撤出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回龙湾分理处银行账户(22170501********)内的存款925940.64。
解除被申请人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攀枝花市商业银行科技支行银行账户(772201000********)内的存款925940.64。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余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