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402执保228号
申请保全人:武汉奥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长松村村委会办公楼三楼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333551601W。
法定代表人:李顺锋,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得胜镇政府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34575657U。
法定代表人:朱琳。
申请人武汉奥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奥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财产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回龙湾分理处银行账户(2217050140003643)内的存款925940.64。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攀枝花市商业银行科技支行银行账户(77220100032139809)内的存款925940.64。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余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