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21财保84号
申请人:泸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立石镇立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MA621YD27F。
法定代表人:杨桄,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得胜镇政府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345745657U。
法定代表人:朱琳,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泸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130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泸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回龙湾分理处的存款130000元(账号:22×××43)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泸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盛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唐世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