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1民初4738号
原告:四川***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
法定代表人:廖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艾,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得胜镇。
法定代表人:朱琳,总经理。
原告四川***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8元,由原告四川***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福彪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治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