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大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与***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104民初3797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6月10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原告:郑州大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马林村。
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1978年11月1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被告:**,男,汉族,基本身份信息不详。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河南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大兴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查,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对争议的管辖有专门的约定,约定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争议工程项目位于漯河市××区,不属于本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州大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尚未缴纳,不再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