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鹏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鹏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迈欧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3民初18587号
原告:***,男,汉族,1953年3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遂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兴,河南建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鹏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中原区电厂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100MA3XDFTQ1Q。
法定代表人:贾晓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新华,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迈欧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长城坐标城****层**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077700275R。
法定代表人:胡海雁。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鹏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迈欧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彦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