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特611号
申请人:成都**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333号1栋18层1801号。
法定代表人:马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敬忠,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
申请人成都**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高劳人仲案〔2021〕1695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查明,本案被申请人***不服案涉仲裁裁决,已经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之规定,由于被申请人已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可在该案中主张权利,本案应当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成都**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成都**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案件申请费400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童庆勇
审判员 罗健文
审判员 崔俊安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周青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