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高新执字第404号
申请执行人马春成,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执行人成都芮捷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马春成依据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年12月29日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京海劳仲字(2014)第10947号裁决书,申请执行成都芮捷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仲裁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执行。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为,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1775.63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8614.89元。成都芮捷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马春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因此,本案不符合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马春成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何勇